对真理的知识与对善的爱几乎是一回事。



《诸感觉》

马勒伯朗士
豪杰 译

第一章

犯错 (L’erreur),是人类悲惨境遇的原因。这一不详的起源(le mauvais principe)造成了这个世界上的恶(le mal)。犯错招致了(generate) 我们的灵魂中一切折磨我们的恶,并维持(maintain)着这种恶。也许,我们只有严肃地努力避免犯错,才能获得我们所希望的安宁(sound)与真正的幸福。

宗教典籍(Sacred Scripture)告诉我们,人之所以可悲,只因他们是罪人与犯人(sinners and criminals)。假如人们不曾因为同意犯错而使自己沦为罪的奴隶,那么人就不会成为罪犯了。

人类悲惨境遇的根源就在于犯错。倘若这是真的,那么人们努力将自己从中解救出来就是恰当的(fitting)。当然,人们的努力绝非无用的徒劳,尽管这种努力未必会达成他们所渴望的圆满结局。假如人们没有变得一贯正确(infallible)的话,那他们就会更少让自己被欺骗(se tromper)。倘若人们不曾将自己从自身缺陷(ills)中解救出来,他们至少会避免一些错误。

完满的幸福不应成为今生所希望的东西,因为说到底,我们决不能自认为不会犯错。但是,既然我们总是渴望从我们的悲惨境遇中解脱出来,那我们就要一直努力避免犯错。简而言之,我们必须努力争取不犯错误,却不自认为万无一失(infallible);就像我们迫切欲望着幸福,却不希望获得幸福。

我们不应想象,自己在探寻真理的过程中要吃很多苦(endure)。每个人唯一需要做的,就是注意在自己身上发现的、清楚的观念,并且明确地遵循我们稍后将会提出的几条规则。心灵的精确性(precision)几乎没有什么令人厌烦(irksome)的地方,根本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种苦刑(servitude)。我们的努力很快就会获得充分回报,因为,根本上,只有心灵的精确性能够提供光明,并为我们揭示真理。

但是,为了让读者的心灵做好准备,我不准备再做停留。因为我们更应该相信,读者自己有足够的意愿去探寻真理。我们要考察我们错误的诸多原因以其本质。鉴于通过研究事物之诞生与起源来考察事物的方法,更加有序也更具启发性。相较于其他方法,这种方法也让我们对事物有更全面的了解,那就让我们试着在此运用这个方法。

1.理解力的本质与诸属性

人的心灵无疑是一种没有组成部分的、单一的、不可分的实体,它既非物质亦非广延。不过,人们通常区分心灵的两种能力:理解力(understanding)与意志力(will)。我们首先需要解释,我们如何能够为这两个语词附加上精确的概念,因为这两种能力的概念或观念,既不清晰也不分明。

但是,由于这些观念相当抽象,且不属于想象力的范围,似乎只有与那些归于物质(matter)的诸多属性相对比,才能恰当地表达这些观念。由于我们更容易想象到的这些属性,它们也会使得合理地依附在理解力和意志力这两个语词上的概念,变得更加分明,甚至更为熟悉。需要注意的是,心灵与物质之间的这些比较并不完全恰当,我进行这些比较只是为了更多地吸引心灵的注意,进而向他人说明我的意思。

物质或者广延具有两种属性或能力(faculties)。第一种能力是接受不同的形状(figures)的能力;第二种则是被推动的(being moved)能力。类似地,人的心灵也有两种能力:一种是理解力,能够接受各式各样观念的能力,也就是知觉不同事物的能力;另一种则是意志,能够接受倾向(inclinations),或者说是意愿不同事物的能力。我们应该最先予以解释的,是从属于物质的第一种能力与从属于心灵的第一种能力之间的类比。

广延可以接受两类形状(figure)。一类图形完全是外在的,就像一片蜡块的圆形。另一类则是内在的,表征了构成蜡块的所有微粒(particles),因为所有这些构成蜡块的微粒无疑和那些构成铁块的微粒,在形状上相当不同。外在的形状,我称之为简单形状。我用构造(configuration)来称呼那些内在的、并且对使得蜡块成为蜡块的每个部分都是必要的形状。

类似地,我们说灵魂的知觉,也有两类观念。第一类被称为纯粹知觉,这种知觉对灵魂来说是浅表的(superficial):这些知觉没有在灵魂中留下印象(impression),也未对灵魂进行感性改变(modify)。第二类被称为感性(sensible)知觉,此类知觉或多或少给灵魂留下了生动的印记。比如快乐和痛苦,光与色,味道和气味(odors)等等。我们很快就会发现,感知(sansations)不过是心灵的运作(manieres),因此,我把这些知觉叫做心灵的变化/整饰(modifications)。

灵魂的倾向也可以称为灵魂的变化。既然意志的倾向是一种灵魂的运作,就像诸物体间的运动是这些物体的一种运作,我们就可以说,运动是一种物质的变化。不过,我不把意志的倾向或者物质运动叫做变化,因为这些倾向或运动的瞬间通常与一些外在的东西相关,(意志的)倾向与善相关而(物体的)运动则和一些外在于它的物体有关。但是物体的形状和构造,以及灵魂的感知,不必与什么外在的东西相关。因为,当一个物体的所有最外部分距离被称为其中心的部分的距离相同,那么这个物体的形状就是圆,而这与一切外在物体无关。因此,我们所能产生的感知,可以在没有任何外在物体的情况下存在。这些感知,似乎与导致这些感觉的诸物体没有关系(我们会在别处证明这一点),不过就是灵魂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发生变化。所以,这些感知确实就是灵魂的变化。我们命名为感知,以便澄清问题。

在物质所具有的接受不同形状和构造的能力,与灵魂拥有的接受不同观念与变化的能力之间,我们能够发现的首要共性(agreement)就是,物体中接受不同形状和构造的能力是完全被动的,不具有行动。所以,心灵接受不同观念和变化的能力也全然是被动的,不能行动。我把这种能力,或者灵魂拥有的、接受这些东西的能力叫做理解力。

由此,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:既然只有理解力在接受诸对象的观念,那么也就是理解力在进行知觉(perceives)或认识(know)。因为,对灵魂来说,知觉一个对象,和接受一个表象该对象的观念,两者是一码事。此外,由于我将“理解力”一词理解为灵魂的被动能力,灵魂通过这种方式接受一切灵魂的变化,也就是说,正是理解力在知觉或者说在感觉(sense)灵魂的诸多变化。对于灵魂来说,接受被称为痛苦的运作方式(mode),和知觉或感觉痛苦是一样的,因为灵魂除了知觉痛苦,没有办法以任何其他方式接受痛苦。概括来说,想象不在场的对象,和感觉那些在场的对象,都是理解力,感官与想象力只是理解力通过身体器官来知觉对象,我们稍后再予以说明。

但是,当我们感觉到痛苦或者别的东西,我们往往是通过感觉器官的中介来进行知觉的。人们常说,这些感觉在进行知觉,却不清楚他们所谓的“感觉”是什么意思。人们认为,存在一些不同于灵魂的能力,能够使得灵魂或者身体进行感觉,因为他们相信诸感觉器官确实参与了我们的知觉。他们想象身体在帮助心灵进行感觉,假如心灵与身体相分离,那么心灵什么也感觉不到。但是他们所相信的这一切都仅仅来源于成见(prejudice),因为在当下的情况,我们不可能不适用感觉器官进行任何感觉,我们将会在别处以大篇幅讨论这个问题。

为了符合人们日常说话的方式,我们将在下文中将会说是诸感官(the senses)在感觉。但是感觉一词仅仅意味着我们在上文中所说的灵魂的被动能力,也就是说,理解力知觉某些东西时,身体器官按照(selon)自然机制(l’institution)运作。对此,我们也会在别处说明。

灵魂的被动能力与物质的被动能力之间的其他共同点在于,正如物质并不会因为任何形状改变而真的发生变化——举例来说,蜡块不会因为是圆的或方的,就有很大的差别——那么,心灵也不会因为观念的差异(diversity)就有明显变化。虽然心灵在知觉一个方形或圆形时,就得到了一个方或圆的概念,但心灵并未因此而发生明显的改变。

进一步来说,当一块蜡因为失去了与蜡的各部分相应的构造,进而得到了同火与烟相适应的构造,蜡就变成了火与烟。这时我们才会说物质发生了明显改变。那么,当灵魂改变了其运作方式(modification),在感觉到快乐后遭受痛苦,我们才会说灵魂发生了显著变化。由此,我们可以得出结论,纯粹知觉之于灵魂,大概就是形状之于物质,而构造之于物质也相当于感知之于灵魂。但我们决不能把这种类比想象成真的。我提出这样的类比只是为了让人能够知晓“理解力”一词的概念。我将会在第三卷解释诸观念的性质。

2.意志力的本质与诸属性,及自由

物质的另一种能力,就是能够接受好些个(plusieurs)运动(mouvemrnts)。而灵魂的另一种能力则是,能够接受许多倾向。那么,就让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两种能力。

正如自然之主是我们在物质中发现的一切运动的普遍原因,祂也就是我们能在心灵中发现的那些倾向的一般原因。所有运动都会沿着直线(en ligne droite)继续下去,除非一些特殊的外部原因影响了运动的方向,这种对抗改变了这些运动,使之沿着曲线轨迹(curved path)继续运动。同样,我们得自于上帝的一切倾向也都是正当的(droites)。而且,假如没有什么外部原因导致这种自然印记(impression of nature)趋于邪恶的目的,那么我们的一切倾向除了拥有善与真,不可能有别的目的。正是这种外部原因引起了我们的一切恶,并且腐蚀了我们的所有倾向。

为了正确地理解这一点,我们必须认识到,自然之主在物质中引起的印象或运动,与同样是自然之主不断在心灵中造成的、对普遍善的印象或运动,两者差别很大。因为物质完全不能行动,也无力终止其运动,或者决定或改变运动方向。如上文所说,物质总是沿直线运动下去。当物质运动遭受阻碍,无法继续如此运动,它就会画出一条尽可能大、因而也就最接近直线的圆形轨迹。这是因为上帝为物质运动打了印记,规定着(regle)运动的方向。但意志却并非如此 ,在某种意义上,意志可以说是主动的,因为我们的灵魂可以用许多方式决定上帝赐予我们的倾向或印象。即便灵魂无法终止印象(的发生),灵魂也可以从某种意义上使印象引导至令自己快乐的方向,从而导致灵魂倾向中的一切失序(disorder),而所有的悲惨境遇也都明确地、必然地是罪的结果。

所以,我建议用“意志”一词——或是灵魂所拥有的、爱不同善品(goods)的能力——来表示印象,或是那种促使我们趋向普遍且不确定之善的自然运动。我使用“自由”不是指任何别的,就只是说,心灵所拥有的力(force),这种力能够转变印象朝向那些讨我们喜欢的对象,从而使我们的自然倾向满足于某些特定对象。这些倾向不过是粗略而模糊地指向普遍之善,也就指向上帝。只有祂才是普遍之善,因为只有在祂自身中才具有一切善品。

由此,我们不难看出,尽管自然倾向出于自愿(voluntary),但这些自然倾向仍旧为我所说的不关心(indifference)的自由所约束,这种自由包含着意愿或不意愿的潜能(potential),甚至还包含着意愿与我们自然倾向相反的东西的潜能。哪怕我们自愿且自由地、没有约束地爱着普遍之善(因为我们只能凭借意志去爱,而且受到约束的意志是矛盾的),但我们并不是在我刚才说明的那种意义上,自由地爱着普遍之善,因为我们的志愿(volonte/will)没有能力不想得到幸福。

但是,我们需要注意,当一个心灵被推向普遍之善,心灵无法命令其运动趋向一个特殊的善品,除非该心灵知晓这个特殊善品,也就是能够具有(相应的)观念。简而言之,意志是一种盲目的力,这种力只能朝向那些理解力所表象出来的东西。因此,意志既能够控制心灵对善的印象,也能够仅凭支配理解力呈现出的那些特殊对象 ,以各种方式引导心灵的自然倾向。因此,我们灵魂所具有的、引导其倾向的力,必然包含着能够将理解力转向灵魂所喜之物的能力。

我将通过一个例子,来澄清我刚才所说的有关意志与自由的内容。当一个人对自己表现出某种尊严(dignite),这种自尊是他所希望的善,而意志则直接意愿这种善。也就是说,心灵不断接受的朝向普遍而模糊之善的印象,转向了这种尊严。但这种尊严并非普遍之善,也不能看成是一种被心灵清晰分明地知觉到的普遍之善,因为心灵不曾清晰地看到的东西就不是普遍的,我们所拥有的的趋向普遍之善的印象,并不会彻底停留在特殊之善中。心灵则会走得更远。心灵既不必然、也不是不可避免地(indomitbly)爱这种尊严,这是自由的。其自由包含了这样无法令人完全信服的事实,即这种尊严包含着一切心灵能够去爱的善,这就能够悬置心灵的判断与爱。那么我们将在第三卷中予以解释,这种尊严通过与普遍存在(universal being)、或包含着一切善的那个存在的联合,就能使心灵思考其他事物,进而爱其他诸善品。最终,心灵就能比较诸善品,按照这些善品应当被爱的程度,有序地爱它们,并将所有这些善品和包含着(renferme)一切善品的东西联系起来(rapporter)。这种尊严只是限制了我们的爱,也唯有它能够填满我们爱的全部能力。

对真理的知识与对善的爱几乎是一回事。我们爱真理的知识,就像我们爱善带来的愉悦一样,都要通过一种自然的印象。这种印象,就像把我们引向善的印象一样,并非不可动摇的——只有在对象是明晰的,或者对其有整全而完善的知识,这种歌印象才是不可动摇的。在错误的判断和无度的爱中,我们都是自由的。我们将会在下一章说明这一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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