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非本质主义的本质》

Bruce Baugh

何啸风 译


原文:Deleuze and Philosophy-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,2006,pp.31


过去40年,“本质”在哲学上可谓声名狼藉。无论是分析哲学,还是大陆哲学,都对其嗤之以鼻。但是,假如我们没有正确的“本质”观念,会怎么样呢?因为德勒兹的缘故,特别是因为他关于斯宾诺莎的两本书里的“特别的本质”这一理论,我们不得不用新的方式思考这样的问题。传统上,哲学家或多或少以柏拉图的方式将本质建构为某种共性、某种类别,从而借助一些共同特征让个体聚在一起。故而,“特别的本质”就像是一个术语上的矛盾。就人们眼中的柏拉图主义而言,一方面是共性的、不变的、自我同一的、同一的、永恒的“本质”(形式、观念、类型),另一方面是流变的、与自身不同的、划分为各种性质的、内在于时空世界的“个体存在物”。柏拉图主义的本质是固定和超越的、实在和观念的、抽象和不变的。与此相反,德勒兹对斯宾诺莎的解读提出了这样一种本质:它是流动的、内在于物体的,是实在和物质的,是具体的、处于流变之中的。柏拉图主义的本质是不变的、共性的、必然性的特征,独立于那些流变的个性。个性属于特定类别和类型,而本质在偶然事态(contingent states of affairs)的变迁中岿然不动,保持着自我同一。如果说“本质主义”就是相信柏拉图主义的本质,或者相信某种从柏拉图的思想中推导而来的东西,那么,德勒兹的“特别的本质”绝不是本质主义的。因为德勒兹说的本质不是观念的、不变的、共性的,所以,它似乎恰恰是柏拉图主义或本质主义眼中本质的对立面。

德勒兹对哲学地图的这一重绘,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。这一举动,打破了长久以来捆绑在一起的诸多概念(本质、共性、观念)。可是,因为柏拉图的本质思想占主导地位,不少德勒兹主义者都忽视或误解了德勒兹这一革命性的创举。“德勒兹是个本质实在论者”,我想说明这一说法是成立的。不过,这么说的前提是,本质不是某种超越的存有,或始终与自我同一的模型。本质是实物的力量和强烈性程度(2004年,第87页);是行动和接受影响的程度(2013年,第82页);“它不是数学的结构,也不是形而上的实体,而是一个物理的实体”;“具有真实的、确切的存在”(2013年,第189页);“总是行动,或至少处于行动之中”(2013年,第82页;2004年,第120页);“每一个都是真实的存有”(2013年,第313页);“总是显示一种存在力量”(2004年,第111页)。对德勒兹的本质作这样实在论的理解,我们可以看到,他所谓的“潜在的”既不是“有可能的”,也不是“想象中的”,而是实在的,某类似于本质的东西。

于是,把这些实在的本质包含在内的本体论,不会对可能的存在形式加以限制,也不会组织新的存在形式诞生。这是因为,诸本质是自然的力量的“一部分”,是“多(diverse)的生产原则”,是对“简单物体”进行结合和分解的力量,是内在于开放/发散/创造性世界的“一种变形力量”(2013年,第141页)。

这些本质并没有形成一种层级的体系,在此体系中,按照力量强弱,低一级的力量必须依靠高一级的力量,这些本质其实是具有现实性之无限的集合,它是一个互相寓含的体系,在其中,每个个别的本质遵循着连结所有其它本质的因果链,每一个本质的生产都与其它所有的本质分不开。(2013年,第182页)

这种对本质的含纳(complicatio),让层级和规定边界消散在“游牧的分布”,消散在“被加冕的无秩序”(2019年,第549页)之中。我们根据“作为力量程度之强度”(2019年,第548页),根据“某种性质的某一定量的程度”(2013年,第181页)来区分存有的各种形式。所有的性质、不同程度的强度,都表现了同一个单义的存有(univocal being),都表达了实体(substance)(2019年,第119页;2013年,第181页)。换句话说,这种本体论是“平面的”。至少,就像样态必须依靠实体,实体或存有也必须依靠诸本质和诸样态,而不是像斯宾诺莎认为的那样,样态在实体之中就像“在另一物之中(in another thing)”(2019年,第119页;2013年,第163页)。

一开始,“每一个本质都是某物的本质”,也就是说,本质即“可被影响的能力”(2013年,第84,189页)。可反过来,“个人首先是一个个别的本质,也就是说,某一力量之程度”(2004年,第31页)。这样一来,“本质不仅仅是个体性的,还是个体化的”(2008年,第45页)。“它们被不同的事物所影响,或是被同样的事物以不同的方式所影响”(2013年,第215页)。任何形体都由最高和最低阈限来界定,来决定如何影响形体决定以何种程度、何种方式影响形体(2004年,第149-152页;2013年,第202页)。这些阈限是诸部分(非构成的诸要素)之间关系(特别是动与静、快与慢之程度)的职能:“代谢,感知,作用和反作用之快或慢交织在一起以构成世界上的某一个体。”(2004年,第152页)作为力量程度,这些本质可以说是定量的:“一个事物的力量越大,其能够被影响的方式就越多。”(2013年,第92页)

我们必须从广义上理解形体,任何由部分和要素组成的整体都是形体:
一个形体可以是任何事物;它可以是一个动物,一组声音,一个心灵或观念;它可以是语言素材,社会团体,共同体。(2004年,第154页)

实际上,假如不同的形体“具有同一的结构”,可以把它们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,那么,诸形体就可以组成更大的整体。“整体所产生的一般性作用关连到这些部分”(2013年,第282页),从而产生“更高级的个体”(2004年,第153页),具有更高程度的力量。复合而成的形体具有某种“支配性关系”,掌管着各部分之间的关系(2004年,第36页)。对于各部分(不管是单一的,还是复合的)组合成整体有多少种方式,并没有什么先天限制。而且,每一种“支配性关系”都对应了一种本质。这样一来,本质的数量也是无穷无尽的,谁也没法把它们一一列出、分门别类。

“非常多的部分”——这些组成部分外在于本质,也外在于彼此(2013年,第198页)——“藉由纯粹的机械律”(2013年,第208页)得到规定,由此个体(形体、样态)才开始存在。“它们获得了一定的大小和持存的事件:只要每个样态的组成部分持续地维持在一定的关系结构中,它就一直存在下去。”(2013年,第212页)这种关系结构对应着自然,对应着个体受影响的能力,对应着力量的极大值或极小值(2013年,第202页)。就像情状(affect)有最大值和最小值,同样的,“表征一个作为整体的存在样态的关系结构具有某种弹性”。对这种关系结构来说,或许它的各部分都发生变化,甚至关系也发生变化,可是,它依然具有“支配性关系”,具有受影响的能力(2013年,第221页)。

另一方面,有些变化,不管是某次大的冲击,还是日积月累,有可能让各部分之间的关系“远离其自身本质”,这个人完全不是原来的人了。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,“他的部分结构有可能服从于新的关系”,与本质表现出来的关系无法相容(2013年,第247页):

当形体之特有的或支配性关系本身确定遭到破坏时,死亡不期而至。

哪怕形体的毁灭是必然的,我们也不知道它们的哪一次“相遇”(encounter)会导致其中一者的毁灭。哪种组合(combination)是可能的(2004年,142页)?形体在每次相遇中能做什么(2013年,第244页)?这些都只有通过经验和实验来说明。

虽然本质跟形体各部分之间的动与静、快与慢之程度密切相关,但我们不能把它等同于动静的程度,等同于体现动静程度的形体:

在那种起着限制作用的情况中,某种关系的解体并不意味任何东西,因为这种毁灭既不影响本质自身的现实性,也不影响代表该关系的永恒真理。
(2013年,第254页)

各部分之间的关系,不能等同于这些关系所表现的本质。关系有自己的永恒真理,它是数学的结构。而本质体现的是物理的力量:

即便可归属于某个本质的某一样态并不真的存在,该样态的本质仍具有真实的、确切的存在。(2013年,第189页)

样态的诸本质并非“有可能成为现实的东西”;它们不缺什么,它们就是其所是,即使其相应的诸样态并不存在,也是如此。(2013年,第230页)

本质这一“物理的实体”能够存在,是因为它的动力因(efficient cause),“上帝是诸本质的动力因”(2013年,第191页)。因此,本质不是“走向存在的一种倾向”,而是已经存在着的潜能、能力,是内在的力量(2013年,第227-228页)。本质通过和其他力量和本质的各种关系、各种动态互动而形成:

这些本质并没有形成一种层级的体系,在此体系中,按照力量强弱,低一级的力量必须依靠高一级的力量,这些本质其实是具有现实性之无限的集合。(2013年,第182页)

宇宙作为一个整体,是一个单一的存在事物,它由运动与静止的所有比例所定义,包含了无限结合的所有关系。(2013年,第237页)

既然是无限的集合,就说明本质既是(由自然的整体力量)生产出来的,又是无法摧毁的:除非摧毁所有的本质,否则就无法摧毁任一本质(2013年,第237-238页)。因为上帝或自然是“生产自然的自然”(natura naturans),所以,本质是永恒的(2013年,第323页):

因为通过它们的原因而非通过它们自身而成为永恒的,它们具有的永恒来自它们借以应当必然被认识的那个原因。(2004年,第88页)

德勒兹的本质是单一的而非一般的,特殊的而非普遍的,实在的而非可能的,内在的而非超越的,而且它还是永恒的。这样的本质,该如何理解呢?不妨举一个具体的例子。我的车下坡时有达到时速130公里的能力,但这不意味着它每一刻都是时速130公里;我写下这段话的时候,它正停在车棚里,相对于参照系是静止的。所以,车的能力不同于特定时刻的暂时状态,因为暂时状态不光依靠其能力(本质),还依靠影响它的外在因素,依靠其他形体的行动(2013年,第142-143页,第256页)。在任意时刻,车的能力都根据外在因素而起伏波动;因为车的能力(本质)和外在决定因素让车的行动力量产生流变,所以在每一时刻,车都已尽其所能(2013年,第216,229,234页)。所以说,哪怕我的车有达到时速130公里的能力,也只有引擎全开/油门踩死/下坡的时候才会达到时速130公里。外在因素不决定车的能力;外在因素决定的是能力能不能奏效。或者说,唯有外在因素让车的各部分进入某种和现状不相容的关系(比如某次车祸,或缓慢的磨损导致的机械故障),车的能力才会受到影响。

要注意的是,车的能力是实在的而非可能的,是此世的(thisworldly)、具体的。我的车达到时速200公里,这在抽象上是可能的(也就是说,发生在另一个可能世界)。可是这就等于说,有个物体和我的车完全一样,除了达到的时速更快。其实这就是一辆不一样的车,有达到更快速度的能力(本质)。达到更快速度的能力,我的车不具备。可是,我的车具备的能力先于车的存在,哪怕车不存在了,或者根本没存在过,这种能力依然存在。在此世界中,由于物理力量(本质)的相互作用,一旦对应的物理实体(各部分)进入了对应的关系,物理实体就能让这些能力具现、奏效。汽车达到时速130公里,正是这些能力、这些永恒本质的其中一种;哪怕车不存在了,或者根本没存在过,整个宇宙的这种能力,还是作为此世界(而非可能世界)的一种实在的能力存在着(2013年,第252,322页)。换句话说,一种能力存不存在,取决于此世界的诸力量,取决于诸力量如何互相决定。

我们不能把我的车的能力(本质)混淆成一般的车的能力(本质),甚至不能混淆成一年生产的同款车(1997年的福特金牛座)。本质是单一的、特殊的(2013年,第313页)——“每一个本质都是某物的本质。”(2013年,第84,189页)本质不是一般物的本质,也不是某一类物的本质。跟车的能力息息相关的,是各部分之间的结构关系,是赋予汽车独特性的各部分,而不是由功能来定义的各部分的总和(发动机、变速箱、拉杆、避震器:汽车的“器官”):“没有两个形体具有同一的诸关系。”(2004年,第36-37页)。

不过,在各种形体之间,我们能发现某些结构相似性,发现“内在整体的组合观点或关系相似性”(2013年,第286页),也就是两个物体有什么等同之处、共通之处。斯宾诺莎把这称为“共同概念”(common notions)。最基本的“共同概念”即动与静。在所有物体上,动与静都有所体现(2013年,第284-285页;2004年,第113-114页)。在更高的层面上,共同概念根据解剖学组件之间的“关系流变”,根据各组件相应的情况,根据各组件的依存关系,把有机体分门别类。共同概念扮演的角色,就像观念(Ideas)一样,“扮演了把所有终极性目的驱逐出去的角色”(2013年,第284-286页;2019年,第354-358页)。就好比单一本质/单一物体/在量(而不是质)上不同的存有“不可化约成种”(2019年,第548页),共同概念也一样。无论在一般还是个别的层面,共同概念都不是“种”、“属”这样先验的形式,或固定的共性(2013年,第284-285页;2004年,第31页):“共同概念是普遍的观念而非抽象的观念。”(2013年,第286页)它基于结构的等同,而不是抽象的共性。共性是基于外在的相似性的,会掩盖重要的内部结构差异(2004年,第51页)。

于是,我在德勒兹的本体论中区分出两种本质:第一种是单一、特殊的本质,是单一物体的本质;第二种是共同概念,它展开了各部分之间关系的结构相似性。无论单一的本质有没有在现存的形体上实显(从而变得永恒,而不仅仅是观念的),它都是内在的而非超越的,是自然的实在的能力。而共同概念尽管基于永恒无限的动和静的样态,确实历史性的,非永恒的。具有相似的结构、具有受影响的能力的一组存有,取决于因果律也没有让力量、要素、“简单物体”进入相似的关系,表现相似的本质。共同概念不同于单一的本质,它所揭露的结构至少是两个形体共通的,它离不开现实形体(2004年,第113-114页)因为“诸共同概念,其对象是现存诸形体之间诸关系之组合”(2004年,第140页),因为“这些形体在另一个方向上结合成越来越庞大、越来越复杂的躯体,直至形成整个自然界的唯一客体”(2012年,第312-313页),所以共同概念“必然体现在现实的存在物中”(2004年,第116页)。

无论是单一本质,还是共同概念,都不是柏拉图主义的、观念的、超越的,因为二者受彼此的约束,受自然的生产力量的约束。二者都属于此世界,而非可能世界,因为它们依靠现实的力量,以及诸力量在此世界的现实关系。“存有所具有的情状都是必然的……出于其本质或形式,每个事物都是必然的。”(2013年,第165页)既然它可能存在的世界的数量为一(2013年,第180页),那么,这些说明种类词(species term)或专名(proper name)就“严格指向”它可能存在的世界中的某物或某个体(1988年,第49页,第125-128页)。


Reference
克里普克,《命名与必然性》,梅文译,上海译文出版社,1988年。

德勒兹,《斯宾诺莎的实践哲学》,冯炳昆译,商务印书馆,2004年。

德勒兹,《批评与临床》,刘云虹、曹丹红译,2012年。

德勒兹,《斯宾诺莎与表现问题》,龚重林译,2013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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